http://www.akegreen.org/en-3-right/en-3-1-presentation.htm

瑞典宗教自由面临严峻考验

网站背景与目的

本网站为格兰牧师(Åke Green)于瑞典国外的支持者及朋友而设。虽然我们欣赏牧师勇于教导真理,忠于并相信圣经为神的话;然而本网站内容未经格兰牧师审阅,不一定代表他的意见。本网站宗旨,乃向国外人士报道瑞典国内道德伦理现况,并同性恋运动对伦理、道德及司法等方面之冲击影响。网站成立之初,为报道格兰牧师案进度,案件渐受国际关注,现在判案已定,本网站依然维持,以为相关事件纪实,并将不时更新资料。

2002年在瑞典发生一连串事件,对宗教、言论自由之影响远远不限于瑞典国内。

2004年6月29日,格兰牧师因在瑞典小镇波尔何姆(Borgholm)教堂崇拜讲坛上传讲「不尊重」同性恋者信息,被判囚一个月(讲道日期为2003年7月20日),该篇信息题为〈同性恋倾向者是天生的、或是受邪恶势力影响?〉。大家想想看,因为传讲罪、义、审判,并恩典、救赎、赦罪、复和的信息而被判囚!读者可在网上找到格兰牧师该篇讲章(http://www.akegreen.org/en-2-left/en-2-9.htm)的英译本。

事情实始于2002年,当时瑞典国会通过新声明法,将不尊重(瑞典语为missakting)同性恋者言论列为罪行,最高刑罚为判囚两年;若相关言论「极具冒犯性」(särskillt kränkande),可能判囚四年。法例亦涵括种族、肤色、国籍、种族与信仰等不同族群。然而禁止冒犯和不尊重上述族群的法例,从不会影响信仰群体,因圣经不会谴责某种族、肤色人士;但圣经的确谴责参与同性恋及滥交者。因此,一旦将同性恋者定义为「特定族群」,即明显针对相信圣经的人士。瑞典首相曾公开举例说,法例一旦开始执行,若有人说同性恋生活方式是「不自然的」,等于触犯法例。(http://www.akegreen.org/pre-refs/4-27s.htm

这道新刑事法案(BRB 16:6第8段)如下:

第八条:任何人透过言论、或任何传播沟通形式,恐吓或发表不尊重某族群人士言论,包括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种族来源、信仰或性倾向,将因煽动反对该特定族群入罪,最高判囚两年,轻则罚款。 

案情严重者,可能判囚六个月至四年。至于何为严重案情,则视乎信息是否特别具威胁或冒犯性,又是否向许多人传布,引起广泛关注。 

(上述法案内容瑞典原文为:8 § Den som i uttalande eller i annat meddelande som sprids hotar eller uttrycker missaktning för folkgrupp eller annan sådan grupp av personer med anspelning på ras, hudfärg, nationellt eller etniskt ursprung, trosbekännelse eller sexuell läggning, döms för hets mot folkgrupp till fängelse i högst två år eller om brottet är ringa, till böter. Är brottet grovt döms till fängelse i lägst sex månader och högst fyra år. Vid bedömande av om brottet är grovt skall särskilt beaktas om meddelandet haft ett särskilt hotfullt eller kränkande innehåll och spritts till ett stort antal personer på ett sätt som varit ägnat att väcka betydande uppmärksamhet. Lag (2002:800).)

留意新法案里的重要字眼:

1. 「不尊重」言论。恐吓某族群和单单说不尊重言论,当然有很大不同。言论是否不尊重,其实很主观。当然,同性恋者总觉得传讲圣经对他们生活方式的说法属不尊重。

2. 法例视不尊重等同恐吓,留意两种情况的刑期竟然是一样的。法案目的显而易见,即将单单传讲圣经有关同性恋的教导,视为不尊重同性恋者,继而将「煽动」罪名加诸传道牧者。

3. 案情是否严重,取决于信息内容是否具恐吓或冒犯性。有时候信息可能冒犯某族群,却并非恐吓的,但无论如何,刑期是一样的。

过去数十年同性恋势力以前所未有之势度卷全瑞典,难怪连国会也给予他们特别保护,对抗任何「不尊重」和「冒犯」的讲坛言论。瑞典的同性恋问题肯定是全球最严重的,没有其他国家如此提供特别保护同性恋者(免于不尊重和冒犯),甚至将相关法例凌驾宗教与言论自由之上(有关此法例形成的相关资料,请浏览www.emaso.org)。

下述瑞典最高法院判决,可谓最能突显此新法、与长久以来一直备受尊重的人权(宗教与言论自由)之冲突。

格兰牧师笃信圣经,领受必须传讲圣经完整信息、教导会众应用于今日社会的召命,却在瑞典这道新法案拦住了。当瑞典高等法院审讯此案时,检察官约翰逊(Johanssan)问他为何讲这篇讲章,格兰牧师勇敢声明:

这篇讲章背景其实始自2002年,当时我灵里深深搅动,其实讲道里我也提到,我深深感到、注意到周遭对于同性恋生活方式的看法,实在令人不安。相关宣传到处都是。电视、传媒都在鼓吹同性恋生活方式。我心里忧伤,觉得社会已被重重包围;我想到教会领袖、宗派领袖、主教等,他们实在应该出来阐明,同性恋并不正常,这种生活方式并不正常。但2002年里并没有谁走出来说明。大概到2003年头,我就预备这篇讲章,就是于2003年7月20日讲的那一篇。还有一件事我觉得很重要的,容我引用圣经以西结书3:17-19: 

「人子啊,我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听我口中的话,替我警戒他们。我何时指着恶人说: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劝戒他,使他离开恶行,拯救他的性命,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恶人,他仍不转离罪恶,也不离开恶行,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却救自己脱离了罪。」 

我想说的是,身为传道工人我有责任宣讲,不能将责任推到宗派领袖或主教头上;而且据这节经文,我必须凭良心传道,让人知道这种生活方式是错的。我传讲了,他们回转归向基督,就不至于受审判。我让他们自己决定,要继续同性恋生活方式呢,或是回转。这就是这篇讲章背景,早在2003年初时写的。 

格兰牧师于2003年7月20日在他的小教会里讲道后不久,即被控「煽动」敌对某族群,案件先于2004年6月29日在喀尔玛地方法院(Kalmar Tingsrätt)审理,他被判囚一个月;后来到上诉庭上诉,终于2005年11月9日于最高法院审理,于2005年11月25日宣判无罪。

高院判辞别具洞见,说明瑞典司法制度与全欧洲脱节,未能保障宗教与言论自由。在瑞典,同性恋者有特殊地位,竟凌驾宗教与言论自由;这是欧洲其余地方所没有的情况。

瑞典高院全份判辞请点击这里(http://www.akegreen.org/pre-refs/4-29e.htm)。文件中段论格兰牧师有否触犯新法:

格兰故意向会众传讲这篇信息,也确知内容将被视作冒犯某族群。据相关刑事法例16章第8部分,关于当事人动机判断,格兰之言论的确冒犯了同性恋者此族群。 

然而,瑞典最高法院必须在本国法例以外同时考虑欧盟人权公约…判辞结尾说:

高等法院必须决定,在格兰一案里,是否应搁置考虑刑事法16章第8部分,因相关应用违宪(参瑞典最高法院决定NJA 2000页132,2005页33),或有违欧盟公约(参法案1993/94:117页37及后,并委员会报告1993/94:KU24页17及后)。 

文件续说:

当欧洲人权法庭评估在自由社会里是否应有某个声称的限制时,必须考虑当时社会有否急迫需要,是否与相关法例目的合比例,并专家意见,以判定该限制是否相关与适切(参法院于1979年4月26日关于星期日时报对英国案件的判决,页62,出版系列A号30)。关于传播、鼓吹、宣传或合理化不宽容仇恨言论(包括宗教不宽容)-即「仇恨言论」,人权法庭认为可能需要惩处或制止相关言论,但亦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相关言论内容、背景,以决定该限制与相关法例目的合比例,其相关与适切理据是否充份。案件之严重性应在此处境下予以厘定。(参Gündüz案判决页40;另比较2004年6月9日Abdullah Aydin对Turkey案判决页35,申请号42435/98,未出版)…

在考虑所有环境下,据欧洲人权法院做法,格兰案中所谓仇恨言论,并非一般所指的仇恨言论;此亦适用于其说话内容,其指不正常性行为为癌症,可以被视为最深远,但按其与讲章内容的关系,本质上不可以被看作为是宣传或合理化仇恨同性恋者言论之性质。格兰的言论并没有越过圣经相关内容之贬损程度;但其所向会众表达信息,则算为深远的言论。格兰乃是按圣经固有的课题向会众讲道;至于其言论所由之信念是否合法,则不在本庭判决范围内(欧洲人权法庭于1996年9月26日Manoussakis等对希腊案判决页47)。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权法庭在衡量格兰按圣经讲道的权利与相关限制,评估其言论是否构成罪行时,会判定相关限制并不合比例,在此应用的话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在冒犯某国籍或民族群体条例下所订为轻蔑言论,目前并不被视为有明显意义,令欧洲公约与本国刑事法在此出现矛盾(参委员会报告1993/94:KU24页18及后)。如前所述,据检察官早前引述相关刑事法草拟修订时之原本意图,即在条例下视相关行为作轻蔑言论。但若将欧洲公约连同瑞典法例一并考虑,则因应用公约,而改变了瑞典法庭之判决基础(参法案1993/94:117页33)。高等庭院亦曾作几项判决,阐明相关法例在欧洲人权公约决定之诠释下,对实际案情决定可能偏离瑞典法例立法原意(参最近期瑞典高等法院决定NJA 2005页462;另参较早期案例,包括NJA 1988页572,1991页188,1992页532,与2003页414)。上述判辞其含义是,本案是否涉及冒犯某国籍或种族群体之责任条款问题,应按比立法原意限制更严之角度诠释,使欧洲人权公约得以落实。如所言,按目前情况,在履行公约判决的前提下,格兰之言论并不足以入罪。 

因此,应撤销对格兰之控罪。

法庭宣判格兰无罪之理由,(以大众能懂的语句)向媒体发布,首席裁判官蒙克(Johan Munck)特别说明,瑞典高特法院必须考虑欧盟法庭早前在法国斯特拉斯堡(Strassbourg)的判决:「若格兰因讲章内容被控煽动罪成,瑞典很可能受欧洲法庭指摘。」 

蒙克后来在接受瑞典电台/电视节目访问时说,并不可能按该法例「原本意图」(令「冒犯」与「不尊重」成为刑事罪)实践,换言之,瑞典法律与国际司法习惯并不接轨。

法院上述判辞之一般说法是:「考虑到目前环境,高等法庭认为,若格兰因讲章被控罪成,欧洲法庭一旦接手处理,会视此判决违反欧洲公约。」

高等法院此判辞值得留意,因为法例早于草拟阶段,应送交瑞典立法院(Lagrådet)审议通过,确保议会法案与宪法(grundlag)一致;而立法院有约半数成员为高等法院法官。似乎当法例通过时,立法院并未充份考虑国外意见。此外,高等法院认为(虽没坦白承认),若受欧洲法庭指摘,连同他们自己的变态,那是非常尴尬、不能接受的。因此瑞典高院不得不在十分不情愿下随从欧盟人权公约。

但欧洲法庭判决为何会不利瑞典法院?这牵涉欧洲宗教史。因为瑞典及斯堪的纳维亚其他国家(和北欧大部分地区)属路德宗(新教),而欧洲其余国家(中、南、东欧)主要属天主教国家(中欧和南欧多属罗马天主教,东欧属希腊东正教);虽然瑞典大主教汉马尔(K. G. Hammar)和瑞典教会认同和欢迎同性恋与双性恋,天主教会却不然。这方面得感谢罗马天主教坚持圣经立场!

值得一提的是,瑞典高等法院成员有犯鸡奸,并得首席大法官为之辩护。相关资料请点击这里(http://www.akegreen.org/en-2-left/en-2-1.htm)。

从上所见,瑞典在保障言论及宗教自由方面多所不足,且与欧洲其他地方脱节。但世事多变,或者有一天欧洲其他地区也像今日瑞典般同性恋肆虐,图令圣经噤声。实有必要阻止此种情况发生!

虽相关新法目前有违欧盟人权公约中言论与宗教自由部分,但这仍是瑞典有效法律,既未废除,亦未考虑修订;所以此违犯欧盟公约之法仍是国内禁止自由传讲圣经之公器。试问哪个牧职人员不怕像格兰一样,耗废大量时间和金钱打官司(还有遭恐吓与嘲笑)?

本网站其他部分(请点击右栏)有格兰牧师与瑞典法庭周旋的详细资料,亦提到其他人士意见。举例说,格兰牧师所属宗派(Pingströrelsen)就曾因这篇讲章攻击他(格兰牧师形容好像遭「背插一刀」),但瑞典新灵恩运动(「Livet’s Ord」,翻译作「生命之道运动」)领袖则全力支持他。

高等法院聆讯时,有人问格兰牧师,为何不相信同性恋是天生的,他答道,神不会把部分人造成同性恋者,然后反过来在自己的话语里谴责他们;这绝非神的性情。同性恋非天生不仅在神学上正确,连科学亦证明这不是遗传而来的。有关这个迷思,请浏览「揭示有关性倾向的迷思」网站 www.emaso.org,点击迷思三。